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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态
关于国家储备棉轮出和临时收储棉花出库销售的公告
  2009-05-21

各纺织用棉企业:
    为满足纺织用棉需要,稳定棉花市场,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轮出部分国家储备棉和出库销售部分临时收储的棉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方式
自2009年5月22日起,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储备棉竞卖交易系统公开竞卖。具体交易时间为5月22日起的国家法定工作日下午2:00起,即下午2:00开始交易,2:30开始两分钟倒计时,3:00开始1分钟倒计时,直至闭市。
具体交易办法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见附件1)执行。
为减少中间环节,此次参与竞买方限定为纺织用棉企业。尚未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的纺织用棉企业,可以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后参与竞买。交易市场将经过审核符合竞买者资格的纺织用棉企业名单及时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储备棉抛售专栏”对外发布,接受公共监督。
    二、出库数量
    本批轮出2003年度储备棉31.3万吨,2004年度储备棉21万吨。出库销售2008年度临时收储的棉花数量暂定100万吨。
     三、竞卖底价
    参考当前市场棉价,兼顾棉花生产、流通和纺织用棉企业各方利益,此次轮出的2003-2004年度储备棉存放时间较长,竞卖底价为12500元/吨(净重);出库销售的2008年度临时收储的棉花竞卖底价为12900元/吨(净重)。每日实际上市数量和竞卖底价以交易市场公布的详细资料为准。
     四、质量检验
    此次销售的2003-2004年度储备棉由中国纤维检验局依据《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公证检验。2008年度临时收储的棉花不再进行公证检验,按入库时原检验结果挂牌交易。请交易商务必留意交易系统中储备棉详细资料中提示的该批储备棉的生产年度、国别、原商检结果、本次公证检验结果等信息。
     五、保证金和货款
1、为确保履约,符合竞买者资格的纺织用棉企业须在参加交易前,在交易市场预存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以保证交易的进行。竞卖交易中,交易市场从交易商预存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按500元/吨暂扣履约保证金。交易商保证金不足将暂停交易,直至补足为止。请交易商根据资金余额和预计交易数量预存足额保证金,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交易市场预存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保证金账户:
收款单位: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民生银行金融街支行
账 号:0114014170005047
或: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西单支行
账 号:11001079100056020422
或: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民航大厦支行
账 号:021001040003041
或: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号:20399990010100000038471
如交易商拟将存放于交易市场其它账户上的保证金划转到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保证金账户,须本单位出具同意划转的资金调拨单传真,并由资金调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按有关规定,交易市场不接受个人汇款作为交易履约保证金。
     2、交易市场根据成交结果出具《购销合同》,买方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分别签字盖章,交易市场见证。随后,买方将成交货款汇至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国家储备棉结算专户”,账号为:
    收款单位: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开户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号: 20399990010100000137731
    为了加快结算速度,减少资金在途时间,建议买方严格按照合同金额汇款,并在汇款备注栏标注成交合同号。银行确认资金到账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即办理相关提货手续。
六、委托办理合同和其它手续
为方便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及时办理成交合同签订、提货单办理等相关事宜,经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协商,允许买方交易商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事务,即成交的买方交易商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在购销合同上签字,授权委托人到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直接领取提货单。
    委托代理人由买方交易商自主确定,并向交易市场出具有关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为方便买方交易商办理业务,交易市场免费为买方交易商提供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的人选之一,一旦接受书面授权,这些工作人员可代表买方交易商在有关合同上签字并代办提货单领取、寄送等手续。为防止发生纠纷,买方交易商授权交易市场工作人员为委托代理人时,需针对每捆成交棉花分别出具委托书。买方交易商也可以委托任何单位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针对每捆成交棉花分别出具委托书,也可出具一份总的委托书。所有买方交易商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在交易市场备案。
     七、其他
     1、中储棉公司将存放在同一仓库的储备棉打“捆”竞卖,具体打捆情况以实际公布的数据为准。
2、中储棉公司通过中国棉花网和中国棉花信息网发布每天上市数据和相关公告。
     3、国家储备棉的出库费为22元/吨,由买方自行负担。
     4、为了让更多企业及时了解储备棉成交信息,交易市场为具备上网条件的棉花企业、纺织用棉企业以及其他对国家储备棉交易感兴趣的企业和个人免费提供实时行情服务,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储备棉抛售”专栏查看储备棉交易实时行情。同时,交易市场每日将成交结果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对外公布,欢迎各界监督。
     5、为使未曾参加过储备棉竞卖交易的交易商熟悉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及程序,交易市场定于2009年5月24日举办交易员业务培训,需要参加培训的交易商请于5月22日下午5:00前自愿报名参加。培训时间:5月24日下午2:00-4:30。培训地点: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C座12层)。参加培训期间食宿费用自理,交易市场可代办住宿。联系电话:010-88087044、88087282、88087043、88087029;业务咨询电话:010-88086850,传真:010-88087129、88087284。
6、中储棉公司业务及财务联系电话:010-58519366、58519399
7、未尽事项,按《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
附件2:委托书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二ОО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储备棉和临时收储棉花(以下简称“储备棉”)竞卖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储备棉竞卖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三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进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2:00起至倒计时结束(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的卖方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买方为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交易市场交易商(含会员单位,下同)。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交易商通过远程网络参与交易。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储备棉通过竞卖交易方式销售。
竞卖交易是指拟销售的储备棉质量和数量等基础数据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布后挂牌报价,由符合资格的买方自主加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高购买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竞卖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对当日所有批次的储备棉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全场结束竞价,自动成交。
第九条  竞卖交易底价由国家有关部门核定,交易市场公布和实施。买方在竞卖底价基础上自主加价,每次最小加价幅度为20元/吨。
第十条  竞卖交易使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成交后,买方与中储棉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交易市场见证。
    第十一条  竞卖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以“元/吨”为单位(含增值税)。
 
第五章  交易资料披露
 
    第十二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资源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储棉公司负责组织和提交。具体办法由有关方面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中储棉公司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交易市场提供拟上市交易的储备棉生产年度、产地、存放仓库、质量、数量、上市日期等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储备棉在上市前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公证检验,检验证书作为参与交易和成交结算货款的质量、数量依据。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上市交易的储备棉必须附有公证检验证书,实物必须与检验结果相符,包装完整,标识齐全。
第十六条  中储棉公司对其提供的储备棉数据负责。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于上市交易24小时前对外公布拟上市竞卖的储备棉资料。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为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和客户提供实时行情服务。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及成交量等信息。
    第十九条  交易市场及时将成交情况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储棉公司。
 
第六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二十条  参加储备棉交易的交易商于交易前需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买方交易商和中储棉公司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储备棉竞卖交易的履约保证。
第二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如买方交易商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二十二条  成交后,交易市场分别从买卖双方的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向成交双方按500元/吨的标准暂扣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第二十三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对买卖双方一次性暂扣的履约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3天公布。
    第二十四条  买方必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并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款额和账户汇款(以买方汇出凭证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交易市场按合同规定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中储棉公司在确认收到买方货款后2个工作日向买方开具《储备棉出库单》,同时向承储仓库发出出库通知。买方凭《储备棉出库单》到承储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市场凭中储棉公司开具的《储备棉出库单》释放买方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七章   交货及提货
 
第二十八条 《储备棉出库单》开具后的10个工作日(含)内,买方须及时到承储仓库提货,承储仓库应及时办理出库有关事宜,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阻扰。储备棉在规定提货期限内,仓库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中储棉公司负责,逾期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应由买方负担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和承储仓库自行结算。承储仓库不得超过与中储棉公司约定的标准收取买方逾期的仓储、保险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应买方要求,承储仓库应在代办运输、申报车皮计划、搬倒、装运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
    第三十条  储备棉交货和提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三十一条  储备棉出库费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授权交易市场公布。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储备棉承储仓库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交货,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使用指定的运输工具。
 
第八章   交易纠纷处理和质量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交易纠纷,协商不成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三十三条  在交易或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时,属于提供资料错误,由中储棉公司负责;属于交易市场数据处理错误,由交易市场负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不作买方违约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买方和承储仓库的历史债务纠纷,不得与储备棉交易和提货业务挂钩。
第三十五条  除非另有规定,参与竞卖的储备棉的质量和重量以中国纤维检验局公证检验结果为准。除非发现以下情况,否则不予退货,如买方坚持退货,按500元/吨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
1、掺杂使假;
2、棉花包装内部有污染、霉变;
3、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中储棉公司收到买方货款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于竞卖交易结束后向交易商交付各种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储备棉竞卖交易期间,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成交量、成交单位名单等信息。公布的价格行情主要包括最高价、最低价、加权平均价等。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有关部门规定,收储交易过程将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共监督。具体按有关公告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附件2
委   托  书
甲方(委托人):                      签订地点:
乙方(被委托人):                    签订时间:
  
依照《国家储备棉竞卖交易办法》及相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储备棉竞卖相关事务的办理,并授权乙方在竞卖购销合同上签字。甲方不允许乙方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乙方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签订竞卖成交后的购销合同、通知买卖双方货款汇达情况、办理提货单及增值税票事务。
委托捆号:                                               
                                                         
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章):                        乙方(章):
(骑缝章)
                                       (乙方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                       签字留样处: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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