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储企业、交易商:
为贯彻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发布2008年度第三批收储计划及有关要求的公告》(第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严格审查交储企业资格、规范交储棉花来源和交储行为、实行交易和交储信息公开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审查参与收储交易的交易商资格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联合对参与收储交易的企业资格进行审查。鉴于此次交储方限定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已经参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大包棉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交储企业”),交易市场和中储棉总公司在审查参与收储交易的企业资格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已经取得交易市场交易商资格的交储企业,只允许直接参与收储交易,不得委托其他交易商办理交易事宜;
(二)对于尚未取得交易市场交易商资格的交储企业,可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直接参与收储交易,在此情况下,其不得委托其他交易商代理交易;也可委托一家且只能委托一家交易市场现有交易商代理其参与收储交易,在此情况下,该交储企业须于交易前向交易市场提交《2008年度棉花收储委托代理关系确认书》(以下简称《关系确认书》,见附件1),并根据实际情况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交易市场和中储棉总公司审核同意后在中国棉花信息网和中国棉花网“2008年度棉花收储”专栏中公布。
(三)不属于以上两类性质的交易商不能参与收储交易,为此,交易市场将关闭不属于以上两类性质的交易商的收储交易权限。
二、严格规范交储棉花来源
(一)严格合同签订和见证
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交易市场根据成交结果生成《购销合同》并予以见证:
1、交储企业是交易商,其参与收储交易且成交后,直接与中储棉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2、交储企业委托的交易商参与收储交易且成交后,交易市场根据《关系确认书》中明确的签订合同主体打印合同,具体由交储企业自主选择并在《关系确认书》中事先明确:
(1)交储企业与中储棉总公司直接签订购销合同,此时《关系确认书》中的丙方即为甲方;
(2)交储企业委托代理其交易的交易商与中储棉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此时《关系确认书》中的丙方即为乙方;
(3)因租赁、委托加工以及交储企业非独立法人等原因,交储企业同意委托其他企业作为成交合同的签订方的,此时《关系确认书》中的丙方为甲方和乙方以外的企业。
(4)收储交易成交的新疆棉,丙方必须为工商注册地在新疆自治区内的棉花企业。
《关系确认书》一经审核并公布后,原则上不予更改。如确需修改,由交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新的《关系确认书》,经交易市场和中储棉总公司审核批准后予以更改并对外公布。
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交易市场不予签订《购销合同》和见证,并对有关成交按违约处理。
属于一家交易商代理两家及两家以上交储企业交易时,请交易商于成交后及时提供《2008年度棉花收储交易代理委托书》(见附件2)。代理交易不得超过标准收费,具体按第60号公告执行。
(二)严格界定交储棉花来源
交储企业无论直接参与交易和交储,还是委托其他交易商代理交易及交储,只能交售本企业收购加工的大包棉;因租赁、委托加工、交储企业非独立法人等原因,需要将与交储企业存在关系的企业作为签订合同方时,只能交售在该交储企业收购加工的棉花。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均不得交储经中间商倒手的棉花。为此,交储方在承储库办理入库验收和公证检验时,须向中储棉总公司在库验收人员和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所属检验机构人员提供成交合同的复印件,并提供相应棉花的公证检验证书。如果入库验收的棉花不属于合同中明确的交储企业加工的棉花,或者接收公证检验的棉花的条形码显示单位名称与检验证书以及交储企业的名称不一致,不予检验和办理入储手续,有关成交按违约处理。
三、严格规范交储行为
(一)依法对交储企业的交储行为进行监管
交储企业在加工和交储过程中采取调换条形码标识、送检小样与大样不一致、擅自调整在线回潮率测试仪器等手段,即属于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以及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交储企业如果出现采用改包、回包棉花进行交储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建立入储棉花及交储企业的档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中储棉总公司和中纤局对交储企业转入储备的棉花将建立完整的档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当储备棉出库时,无论是中纤局及其所属承检机构,还是购棉企业,一经发现并查实入储棉花存在掺杂使假、调换条形码标识、棉花大样与原验结果严重不一致等情况,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交储企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永久取消该交储企业的棉花加工资格。
四、实行交易和交储信息公开
为使收储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市场和中储棉总公司将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和中国棉花网“2008年度棉花收储”专栏对外公布下列信息:每周交易商包括大包棉加工企业入市情况;委托代理关系确认情况;每日成交结果及每笔合同的交储企业名单;成交合同签订的进度;违约企业名单等,欢迎交储企业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鼓励涉棉企业和个人对交易和交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欢迎各涉棉企业和个人对收储交易和交储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将及时给予奖励,对于个人举报属实,将按没收保证金的1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位举报属实,如该单位符合交储企业相关规定,可将违规合同数量直接划转举报单位,由该单位履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将采取有效措施,对举报人和奖励方式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按第63号公告执行。
举报电话:中储棉总公司:010-58519385、58519363(传真)
中纤局: 010-51006131、51006141(传真)
交易市场: 010-88087137、88087296(传真)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中国纤维检验局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