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基本技术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的管理和资格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GB/T18353-2001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
GB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8399-2001 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棉花加工工艺
3.1.1 轧花工艺流程
货场籽棉——籽棉重杂物清理机——籽棉卸料器——籽棉自动控制喂料器——籽棉烘干机——籽棉清理机——籽棉配棉装置——轧花机——(气流式皮棉清理机)——(皮棉清理机)——集棉机——(加湿)——打包机——取棉样——棉包计量——棉包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条形码——棉包自动输送系统
3.1.2 棉花加工工艺流程中的物料输送系统应采用气力输送或机械输送方式。
3.1.3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含尘空气应集中除尘,回收有效纤维并打包。
3.2 籽棉清理系统
3.2.1 籽棉应经过特杂、重杂、僵瓣棉和细小杂质的清理。
3.2.2 籽棉清理系统的籽棉总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如有两套籽棉清理系统,每套清理系统的籽棉处理量不少于5000kg/h)。
3.2.3 籽棉清理系统的清杂效率不低于60%,清僵效率不低于70%。
3.3 籽棉烘干系统
3.3.1 籽棉回潮率超过8.5%,轧花时应进行烘干。
3.3.2 籽棉烘干系统的热源不得污染籽棉。
3.3.3 籽棉烘干系统的籽棉总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如有两套籽棉烘干系统,每套烘干系统的籽棉处理量不少于5000kg/h)。
3.3.4 籽棉经过烘干处理后,品质(色泽、强度、长度)应保持不变。
3.4 轧花
3.4.1 加工回潮率6.5~8.5%的标准级籽棉时,锯齿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不低于800kg,轧花系统总的皮棉产量不低于3200kg/h。
3.4.2 轧工质量应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要求。
3.4.3 加工后的皮棉等级应不低于原籽棉等级。
3.4.4 各级锯齿棉实际含杂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4.5 加工棉纤维过程中不得混入异性纤维和其它危害性杂质。已经存在的,应进行清除。
3.5 皮棉清理
3.5.1 轧花机加工后的皮棉可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皮棉清理。
3.5.2 皮棉清理机应具有棉胎厚度自动检测、反馈装置。
3.5.3 皮棉清理机台时处理量不小于1000kg。
3.5.4 皮棉清理机的清杂效率不小于30%,棉纤维损耗率不大于1.6%。
3.5.5 皮棉清理机排出的杂质中含棉率不大于55%。
3.6 加湿
3.6.1 皮棉回潮率小于6.5%时,打包前应进行加湿。
3.6.2 皮棉经过加湿后,品质(色泽、强度、长度)应保持不变。
3.6.3 皮棉经过加湿后,回潮率不大于8.5%。
3.7 打包系统
3.7.1 加工后的棉纤维使用公称压力不小于4000kN的打包机进行打包,台时(皮棉)打包量不少于15包。包重为227±10kg,棉包尺寸为:1400mm×530mm×700mm。
3.7.2 包装过程中,不得混等混级和掺杂使假。
3.7.3 打包机应有自动取棉样装置,做到包包取样,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棉样。
3.7.4 成品棉包应采用条形码标识,应配备计算机、条形码打印机等相关信息设备。
3.7.5 皮棉成包后先捆扎裸包,后套外包装。包装封口不露白。
3.8 配套设备、辅助设备
3.8.1 配套设备主要指重杂物清理机、籽棉卸料器、籽棉自动喂料控制器、籽棉清理机、籽棉烘干系统、气流式皮棉清理机、皮棉清理机、皮棉加湿系统、集棉机、集绒机、风机、除尘系统等。
3.8.2 配套设备选型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见附录A的A2),并按主机的加工能力和工艺要求配置。
3.8.3 辅助设备应按相关规程的要求配置和使用(见附录A的A3)。
3.9 电器控制系统
3.9.1 工厂配电应规范,电器控制设备应由棉花加工专业设计单位配置。
3.9.2 成套设备电器控制系统采用PLC控制,后序能控制前序。
3.9.3 成套设备的各单机间能实现“互锁、联锁”。
3.10 技术经济指标
3.10.1 加工1吨皮棉的耗电量(kW·h):内地:≤110;新疆:≤150。
3.10.3 打包:1吨皮棉耗电量(kW·h):<18。
3.10.4 包装1吨皮棉耗钢丝≤10 kg
3.11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3.11.1 试点企业应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生产管理人员。
3.11.2 试点企业应配备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中必须有棉花加工专业的工程师或技师,且具有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3.11.3 专业技术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学习,逐步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
3.11.4 试点企业的主要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3.11.5 专业电工、取样工、信息工必须具有任职资格证书。
3.12 安全、消防、环保
3.12.1 试点企业的安全、消防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见附录A的A4)。
3.12.2 棉花加工机械安全应符合GB18399的规定要求。
3.12.3 试点企业必须有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3.12.4 环境保护
3.12.4.1 试点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m3。
3.12.4.2 试点企业排向大气的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20mg/m3。
3.12.4.3 作业场所的噪声一般不得超过90dB(A)。
3.13 加工技术管理
3.13.1 试点企业应有符合3.1.1要求的轧花工艺。
3.13.2 应根据主要加工设备和主要配套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制定相应的设备检修、保养标准和操作规程。
3.13.3 检验仪器和化验设备应有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
3.13.4 主要加工、配套设备和检验仪器应有技术资料管理档案(如工艺设计图、厂房结构图、设备基础及电缆沟图、说明书、检验记录、使用维修保养记录、计量检定记录和仪器设备事故报告分析处理记录等)。
4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4.1 试点企业应有比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2 试点企业应有明确的质量方针、目标
4.3 试点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4.3.1 棉花进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