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仓储监管仓库(以下简称“监管仓库”)对公证检验棉花(以下简称“公检棉花”)的监管行为,增加公检棉花质量保障的公信度,促进棉花有序流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花质量检验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授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为公检棉花进入监管仓库的统一监管和组织实施单位。交易市场在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接受公检棉花货权人的全权委托,具体负责公检棉花进入监管仓库的统一监管任务。交易市场根据监管需要,按照规定条件,通过招标方式在全国范围内确定若干监管仓库,并由监管仓库具体承担公检棉花的仓储保管任务。
第三条 公检棉花监管仓库、货权人及有关工作人员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交易市场根据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负责与全国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系统联网及相关数据的处理与统计分析,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交易市场应为公检棉花监管仓库和货权人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依法保护其商业秘密。
第二章 监管仓库
第五条 凡从事仓储业务,有一定的棉花仓储能力、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仓储企业均可以向交易市场申请成为公检棉花监管仓库。
第六条 监管仓库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过棉花仓储业务,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愿意承担相应义务,仓储能力不低于1万吨;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
(四)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有较强的大型棉包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仓库配备有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及力量;
(六)有熟悉公检棉花监管流程和操作程序的的业务和技术人员;
(七)配有复包机;
(八)配备电脑和条形码读码器,能与交易市场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九)同意接受交易市场有关国家公证检验棉花入库、在库和出库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监管仓库的仓储企业应向交易市场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仓储概况说明;
(七)安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八)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
(九)仓库入、出库及保管费用标准;
(十)仓库本身经济实力较差,交易市场认为需要其它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提交担保证明;
(十一)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八条 交易市场根据上述申报材料,按业务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措施、仓储企业经济实力、库容库貌、交通便捷程度、费用收取标准等指标进行初步审核,如初审合格,由交易市场报经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仓储企业与交易市场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交易市场通过媒体对外公布,同时交易市场向符合条件的仓储企业发放“国家公证检验棉花监管仓库”标志牌。
第九条 监管仓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和设备。
第十条 监管仓库有义务为公检棉花货权人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依法对存储在库的公检棉花资源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实行年审制。每年新棉上市前,交易市场对监管仓库进行全面审核,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监管仓库称号;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经报经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撤销监管仓库名称并收回标志牌。
第三章 公检棉花入库、在库和出库管理
第十二条 监管仓库应保证公检棉花的优先入库和出库。
第十三条 棉花加工企业或经营企业(货权人)如准备将公检棉花存入监管仓库,应首先通过加密卡向交易市场提交电子版的《公证检验棉花入库申报单》(简称《申报单》);交易市场依据《申报单》,通过加密卡向监管仓库和货权人发出《公检棉花入库通知书》(电子版,以下简称《入库通知书》),办理公检棉花的入库手续。
如果货权人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企业,公检棉花入库前要征得开户农发行同意,并在《申报单》中注明开户行为农发行,交易市场同时向开户农发行发出《入库通知书》。
第十四条 公检棉花入库过程中,监管仓库应按《入库通知书》中载明的公检棉花进行核对验收并经货权人确认。
公检棉花入库验收后,监管仓库根据经货权人确认的验收结果,应于每周一向交易市场通过传真方式填报上一周的《公检棉花入库验收回执》。
第十五条 监管仓库应将根据《入库通知书》入库的公检棉花与仓库自行开展仓储和中转业务的一般棉花严格分开,分别入库、分别堆垛、分库存放、分别记帐。
第十六条 监管仓库在公检棉花入库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国家包装规定的棉花,应拒绝入库。
第十七条 棉花加工企业或货权人应根据需要对企业加工的皮棉进行组批。棉花拟进入监管仓库前如已有公证检验结果,则可以按照外观等级、长度、马克隆值级、断裂比强度级一致为原则,由棉花加工企业或货权人按184件为1批办理入库,由监管仓库按批码垛(不足184件据实确定批号),并在相应码单上标注批号及每件棉包的条形码编号;棉花拟进入监管仓库前如尚未收到公证检验结果,则以同一等级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加工生产线为原则,由棉花加工企业或货权人按184件为1批确定批号(不足184件据实确定批号),依批号办理入库手续,由监管仓库按批码垛,并在相应码单上标注批号及每件棉包的条形码编号。所有棉花在装卸、搬倒及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批次完整,严防混批混件。对于未收到公检结果而组批的棉花入库后,应货权人要求,监管仓库可以挑拣、整理、重新组批和码垛。
棉花批号由棉花加工企业或货权人从001至999以流水号方式自行确定。
棉花加工企业或货权人也可以根据购买方要求,按46件或92件为1批办理入库和码垛手续。
第十八条 监管仓库对炸包和散包的棉花要及时复包,因复包形成件数变化的,要在《公检棉花业务台帐》(以下简称《台帐》)和堆垛卡中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监管仓库对入库公检棉花必须单独分批存放,并实行《垛头卡》管理。《垛头卡》的内容包括:1、储货性质(公检棉花);2、仓库编号;3、垛位号;4、批号;5、件数;6、生产年度;7、入库时间;8、产地;9、层数和每层件数。
第二十条 公检棉花验收入库后,监管仓库及时按照要求生成《公检棉花电子仓单》(以下简称《电子仓单》,由交易市场设计统一格式),并通过加密卡向货权人发送,货权人确认后通过加密卡向交易市场报送。每一份《电子仓单》只能代表一包公检棉花,每一包公检棉花只能有一份《电子仓单》。《电子仓单》应准确标明每一包的批号及条形码编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收到《电子仓单》后,通过加密卡向货权人和监管仓库发出电子版的存货证明和确认通知书。货权人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确认收到存货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回复的,视同认可交易市场出具的有关存货证明。
如果货权人为农发行贷款企业,交易市场收到其《电子仓单》后,通过加密卡向货权人、开户农发行和监管仓库发出电子版的存货证明和确认通知书。货权人、开户农发行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确认收到存货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回复的,交易市场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生成《电子仓单》的公检棉花,监管仓库应根据验收结果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