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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政策
2004年度储备棉竞价采购办法
  2004-1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储备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收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通过竞价采购的方式收储部分储备棉。竞价采购是指由中储棉总公司发布购棉邀约,由卖方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储备棉交易系统自主减价,按在一定时间内最低报价成交,并生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由卖方在中储棉总公司指定的承储库交货的交易方式。火车运输在铁路专用线车板交货、汽运在承储库货场交货、水运在距承储库不超过2公里的水运码头(以下统称“交货点”)交货。
 
中储棉总公司指定承储库于交易前公开发布。
 
第三条 参与储备棉交易的交易商必须经过交易市场的资格认定。
 
交易商是指经交易市场审查批准,取得交易商资格,可在交易市场进行棉花交易的法人。
 
第四条 非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以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加入,或委托交易市场交易商代理。交易市场交易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条 储备棉竞价采购交易时间暂定为国家法定工作日14:00-16:00。如有变化,以交易市场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章 储备棉竞价采购的程序
 
第六条 储备棉竞价采购的程序:
 
(一)交易市场根据中储棉总公司预存保证金数额核定其购买数量权限,交易市场通过储备棉交易系统发布中储棉总公司在各承储库的最高买价和数量。
 
(二)卖方参与交易前,须向交易市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交易市场确认后获得卖出数量权限,然后通过储备棉交易系统对中储棉总公司指定承储库的最高买价予以自主减价。
 
(三)上述交易指令输入储备棉交易系统后即为有效指令,自动计时存档。
 
(四)储备棉竞价采购实行“倒计时”方式,并按倒计时结束时最低卖价成交。
 
(五)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成交结果生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卖方和中储棉总公司对各自通过交易市场储备棉交易系统发出的“邀约”指令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卖方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违反此规定者,交易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三章 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九条 交易市场于交易前向买卖双方收取保证金。中储棉总公司的保证金根据其收储数量核定,卖方保证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保证金是指买卖双方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储备棉竞价采购履约保证。
 
第十条 交易过程中,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发出“邀约”指令。
 
第十一条 “倒计时”结束后交易市场分别向成交双方一次性预扣500元/吨(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250元/吨)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对买卖双方一次性预扣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三天发布。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凭中储棉总公司指定承储库出具的《储备棉入库单》释放卖方保证金。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凭中储棉总公司出具的《资金收支审批单》释放其保证金。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每吨10元(含税)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十六条 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仲裁庭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商交易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四章  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单位
 
第十七条 本次竞价采购的棉花为2004年度生产的1至3级国产锯齿棉,包装必须符合“GB1103-1999细绒棉”国家标准,包装完整,码单齐全,刷唛清晰。原则上不收储交割棉。
 
成交后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公证检验,合格部分入储,入储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部分,由卖方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合同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税),交易商每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50元/吨,最少数量500吨,原产地为同一地(市)。
 
第十九条 为了配合、支持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按收储最高限价直接收储试点企业按照改革要求加工、检验的大包型棉花。
 
第五章 公证检验
 
第二十条 在交易市场成交后的棉花由中储棉总公司向中国纤维局申报公证检验,中储棉总公司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公证检验既可在卖方仓库进行,也可在中储棉总公司承储库进行。在卖方仓库公证检验的,一次成交棉花超过1000吨的,每个仓库的存放量原则上不得少于500吨。
 
第二十二条 除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生产的大包型棉花不再重复进行公证检验外,本次收储的棉花无论是否已经公证检验,一律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实施公证检验。
 
第二十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公证检验,并将公证检验结果及时通知中储棉总公司和卖方。无异议的出具《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提请复验。
第六章 交货流程及货款结算
 
 
第二十五条 成交棉花由卖方负责运输,运达指定交货点之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卖方运至中储棉总公司指定交货点的棉花每批为250件或500件(允差幅度为±5%),平均包重为85公斤、110公斤(允差幅度为±5%),不得混批混件。棉包包装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且必须使用新包布。包型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卖方棉花入库前或入库过程中炸包、散包件数小于总件数5%,可以入库,但卖方应负责按原件数给予复包,相应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卖方拟将棉花运至中储棉总公司指定交货点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与对应承储库衔接,以便做好接货准备。如卖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接货延迟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卖方将棉花运至指定交货点时,须做到货证同行。棉花批号要符合《关于严格执行棉包包装标志有关规定的通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棉检字〔2000〕40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卖方棉花不能用于交货:
 
1、经技术处理主体品级低于3级;
 
2、长度低于28mm;
 
3、检验后回潮率大于9.5%;
 
4、发现异性纤维的样品数量达到扦样总量8%及以上;
 
5、炸包、散包件数占总件数达到或超过5%;
 
6、露白棉包包数占总包数10%及以上;
 
7、货证不符的;
 
8、严重污染、霉变、雨淋的;
 
9、混有地脚棉、回收棉的。
 
已运到指定交货点的,由卖方自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储棉总公司根据承储库出具的《储备棉入库单》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款。
 
第三十二条 货款计算公式。货款计算公式为:(成交价±质量数量差价)×实际验收数量+实际验收数量×40元(配合公检搬倒费),差价率按品级4%、长度每毫米1%计算。
 
第三十三条 结算价格按中国纤维检验局出具的《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计算。
 
第三十四条 在中储棉总公司指定承储库组织公证检验的,货到指定仓库后由中储棉总公司组织初验,符合报验条件的先预付80%的货款,待公证检验结束后,按公证检验证书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五条 入库棉花露白包数不得超过总包数的10%,需回包的,费用按10元/包从货款中扣减。
 
第三十六条 成交后,卖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棉花所在库的详细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成交国产棉由中储棉总公司向中国纤维检验局申报公证检验。超过10个工作日,卖方未提供相关资料的,为卖方违约,从第11个工作日起每个工作日扣减50元/吨违约金;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提供相关资料的,扣减500元/吨的违约金后,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储备棉交易和交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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