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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政策
2007年度收储新疆棉公证检验实施方案
  2008-08-29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决定,由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收储2007年度生产并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新疆棉补充国家储备,为做好国储棉收储公证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收储工作相关要求
(一)收储时间和检验方式
1、中储棉公司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竞价的方式采购国储棉,拟交储棉花必须是2007年度生产的国产锯齿细绒棉,交储方须为新疆注册棉花企业。收储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8月31日。
2、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组织承检机构在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对拟交储棉花仪器化品质检验结果进行核查,并对其重量进行检验。
3、中储棉公司根据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收储标准和收储价格,对承检机构核查的符合收储质量标准和包装组批要求的棉花按承检机构重新称重的净重结果结算,核查及检验工作在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进行。
(二)收储的质量要求
1、产地及生产年度:新疆2007年度生产的并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
2、品级:公证检验后的棉花品级达到一至四级予以收储。
3、长度级:28mm及以上。
4、马克隆值级:A级、B级或C级C2档。
5、回潮率:加工时在线回潮率不超过8.0%。
6、异性纤维:异性纤维含量低于L档(含L档)。
(三)其他要求
1、中储棉公司将从网上竞卖成交的国储棉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与卖方签定购销合同,中储棉公司负责对拟收储的棉花进行核对和外观检查,不符合收储规定要求的,不申报公证检验并不予收储。
2、中储棉公司验收合格并申报公证检验的棉花应有完整、清晰的批次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货证同行。
3、棉花包装要符合国家标准(GB/T 6975—2007),其中棉包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Ⅰ型棉包要求;棉包标志须符合逐包检验的棉包标志要求,每个棉包必须附有条码卡。
4、拟交储棉花按每批不低于80包组批申报公证检验,在新疆交储的每批数量为93包或者186包(允差幅度为±5%,88-98包或177-195包),在内地交储的每批数量不少于80包。
5、棉包必须使用新包布,且无污染、炸包,炸包、散包件数不超过该批总件数3%的,可以申报公证检验,卖方应按原件数给予复包,并承担相应费用;露白件数不超过该批总件数10%的,可以申报公证检验,由仓库负责整理,卖方承担相应费用。超过的中储棉公司不再申报公证检验和收储。
6、棉包悬挂的条码卡要完整,内容要清晰可辨。
 
二、相关单位职责
(一)中储棉公司职责
1、中储棉公司负责组织人员对竞卖成交的棉花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向承检机构申报公证检验并提供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
验收工作包括:(1)对拟交储的棉花进行外包装检查,核对货证是否一致;(2)为便于中储棉公司抽查棉花质量,拟交储的棉花须包包附带条码卡、加工企业留样(含条码卡小标签);(3)中储棉公司在对外观、包装等检查的同时,也可依据留样判断棉花品级是否符合收储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可直接剔除。
2、为提高工作效率,验收合格后中储棉公司或仓库直接向各库承检机构申报公证检验,并以产权单位、合同号为单位申报。承检机构负责将报验单报中纤局。
报验内容包括:报验日期、合同编号、批号、产地、加工企业名称、加工企业代码、件数、重量、产权单位、交付仓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产权单位须同时向中储棉公司提供拟交储棉包条码明细表。
3、中储棉公司各仓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中储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向承检机构提供完整、清晰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
4、为便于公证检验工作安排,中储棉公司负责向中纤局提供此次收储的仓库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时提供参与此次收储工作的中储棉公司工作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该人员负责工作,中纤局据此汇总生成《2007年度收储新疆棉通讯录》下发相关单位。
5、中储棉公司有权对入库棉花通过留样或开包方式进行抽查,如对质量有异议可向中纤局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二)中纤局职责
1、中纤局接到中储棉公司提供的已签订合同的准确入库数量后,负责组织有关承检机构,按规定要求完成入库公证检验工作,做到棉花随报验随检验,确保结算效率。
2、中纤局负责给相关承检机构提供《2007年度国储棉收储新疆棉公证检验工作要求》、《2007年度收储新疆棉通讯录》、报验单、2007年度新疆棉仪器化公证检验数据、专用软件、进度要求及相关电子版文书等。
3、中纤局负责跟踪承检机构检验进度及检验情况,并定期提供有关部门。
4、中纤局负责将检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
(三)承检机构职责
1、承检机构接到中纤局下达任务后,要及时与中储公司工作人员、仓库联系,确定公证检验时间并及时到库检验。承检机构负责对拟收储的棉花进行品质核查及重量检验。
2、承检机构应提前与仓库协调好开展现场检验所需的称重设备、人员搬倒及仓库所开的作业面等条件,同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现场工作开展前承检机构应根据本次工作量成立与本次任务相适应的现场检验工作小组,指定现场负责人一名,该负责人应熟悉现场检验各环节工作内容且经验丰富,应对本次检验任务的工作质量负责。
4、现场负责人应对小组人员合理分工,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质量。
(四)仓库职责
1、仓库负责提供现场检验运作场地,配备承检机构现场检验工作的衡重设备(电子台秤、校验砝码等),衡重器材须经计量检定合格。
2、提供能够满足现场公证检验工作进度要求的搬倒人员。
3、仓库负责做好公证检验申报工作。
4、仓库负责协助承检机构做好现场检验其它需要配合的工作。
 
三、公证检验工作流程和要求
(一)现场检验工作内容
1、现场检验工作包括货证核对、清点件数、棉包称重,对核查符合收储要求的棉包加盖国储棉印章。
2、承检机构须携带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条码扫描仪、打印机等设备开展现场检验工作。
3、承检机构对中储棉公司验收合格的棉花按包先行扫描条码,由专用软件判断该棉包有无仪器化公检结果,其加工时在线回潮率、品级、长度、马克隆值等是否满足收储要求,经判断合格后再过磅称重,在软件中输入逐包重量结果(包括毛重、皮重),并在棉包上加盖验讫印章。不符合收储要求的不再进行重量检验。
4、经中储棉公司认可后,承检机构可使用产权单位提供的棉包包装物称重,包装物必须完整且与交储棉包包装物一致,称重用五千克台秤由指定仓库提供且检定合格。产权单位不提供包装物的,需由中储棉公司确定皮重的获取方式和数量。
5、仓库负责提供电子磅秤及校验砝码,承检机构每日称重前必须校准电子磅秤,确保电子磅秤处于正常状态,如有异常应及时向中储公司工作人员或仓库反馈更换。
6、如仓库具备整车过磅条件,可以整车过磅称重,严禁混批称重,具体流程是:
将待检棉批装车称重,计算总毛重,承检机构初步判断该批单包毛重是否符合227±10公斤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整批剔除,如符合要求承检机构开始扫描条码,核查其品质检验结果,待批次所有棉包核查完后,须将不符合要求棉包重新装车称重,承检机构将合格棉包总毛重录入软件。
7、称重时,对中储棉公司在验收时未发现的污染、水渍、异味、火烧、霉变以及混入的不同批次的棉包,或包装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及时反馈中储公司工作人员剔除。
8、称重过磅时,对符合收储要求的棉包承检机构要逐包加盖验讫印章,棉包唛头及包身各盖一个,要求字迹清晰可辨认。塑料包装棉包不加盖验讫印章。
印章内容包括:验讫标志、承检机构代码和中储棉公司英文简称(CNCRC)。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6cm。印章第一行内容是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英文名称缩写,即CNCRC,第二行内容是承检机构代码,第三行内容是验讫标志。
9、如塑料包装的棉包扫描条码无法读取,需划开塑料包装物取出条码扫描,扫描后应将条码卡放回棉包不易丢失位置。
10、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承检机构即与中储公司工作人员、仓库就现场检验已结束的棉批办理交接手续。
(二)公证检验数据提供及交接
1、现场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承检机构以合同编号(批号)为单位向中储棉公司提供结果,一式两份,“入储合格棉包明细表”内容包含:条码、原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重量结果;“入储不合格棉包明细表”内容包含:条码、加工单位、不合格原因等,并与产权单位、中储棉公司、指定仓库现场办理数据交接手续,填写《2007年度收储新疆棉明细表交接清单》,各方签字确认,同时将检验数据报中纤局。
2、中纤局收到数据后2个工作日内,汇总传输中储棉公司。
3、承检机构应对录入专用软件的数据反复核对,确保无异常数据后方可提供电子数据明细表。
(三)复检
1、中储棉公司如对棉花质量有异议,可在收到承检机构检验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纤局申请复检,并提交复检申请,复检样品重新抽取,中纤局指定复检机构重新抽样进行感官和仪器检验,并于抽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检结果。复检项目包括: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复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因复检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复检方承担。
2、一次复检为终局复检,复检的棉花按复检结果结算,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线回潮率、异性纤维含量不复检。对超出规定时限提出的复检不予受理。
4、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交纳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免交检验费。
(五)工作质量保证措施
1、承检机构由中纤局统一调配,实行跨地域检验,相互监督。
2、承检机构要确保工作质量,凡遇到本方案未尽事宜必须及时向中纤局沟通汇报,以便中纤局制定统一处理措施。
3、中纤局下达的任务数量均是中储棉公司与产权单位已签订合同数量,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中纤局下达任务数量开展检验工作,如有新增须经中纤局确认后方可对其开展检验工作。
4、收储期间,必要时中纤局将组派技术检查组进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各环节公证检验工作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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