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疆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市场方式收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棉收储是指由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收储价格,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的新疆棉收储交易系统发布购棉邀约,由有交货能力的卖方自主减价,最终以最低卖价成交并签订《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交易市场作为第三方见证,在中储棉总公司指定仓库货场交货的交易方式。
收储的新疆棉必须是2008年在新疆生产的并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
中储棉总公司指定仓库于交易前由交易市场对外发布。
第三条 新疆棉收储交储方必须为工商注册地在新疆自治区内的棉花企业。参与交易的卖方必须是交易市场交易商。如果不是交易市场交易商,可以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也可委托交易市场交易商代理交易。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
三、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条 新疆棉收储交易时间为2008年10月21日至2008年10月31日(不包括双休日),每日16:00开始交易,16:30开始两分钟倒计时,17:00开始1分钟倒计时,直至闭市。如有变化,以交易市场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章 品种、质量、计量和计价单位
第六条 新疆棉收储的交易报价品种为328级锯齿细绒棉,卖方报价为送至中储棉总公司指定仓库货场的公定重交货价格,其它等级棉花的收储价格按照3%的品级差率、1%的长度差率计算。实际交货的棉花品级要求为1至4级,长度要求为28毫米以上(含28毫米),马克隆值要求为A级、B级和C级的C2档。所有交储的棉花加工时在线回潮率不超过8.0%,异性纤维含量低于L档(含L档)。
实际成交价格和货款根据公证检验结果据实结算。
第七条 所有收储的新疆棉均须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要求并已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不再进行品级检验,收储时由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确认是否符合收储质量标准,对符合要求的棉包重新称重并按净重结算。
第八条 合同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合同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元/吨”(含税),交易商每次减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10元/吨。
第三章 新疆棉收储交易的程序
第九条 新疆棉收储交易的程序:
(一)交易市场通过新疆棉竞买交易系统发布中储棉在各指定仓库接货的最高买价和数量,并根据中储棉总公司预存保证金数额核定其最大购买数量权限。
(二)卖方参与交易前,向交易市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交易市场确认后获得卖出数量权限,然后通过新疆棉收储交易系统对中储棉总公司在各指定仓库的买价予以自主减价。
(三)上述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并经确认后即为有效指令,自动计时存档。
(四)新疆棉竞买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度,并按倒计时结束时最低卖价成交。
(五)交易市场根据买卖双方成交结果生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中储棉总公司和卖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市场见证,并具有法律效力。
(六) 卖方在竞价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交易市场将按违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卖方和中储棉总公司各自对其通过交易市场新疆棉收储交易系统发出的“邀约”指令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卖方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误导价格走势。对违反此规定的交易商,交易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商资格等处罚。
第四章 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于交易前向买卖双方收取保证金。中储棉总公司的保证金根据其收储数量核定,卖方于交易前需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的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卖方和中储棉总公司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新疆棉收储交易的履约保证。
第十三条 交易过程中,如交易商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发出“邀约”指令。
第十四条 成交后,交易市场分别向成交双方一次性暂扣300元/吨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价格行情的变化,对买卖双方一次性暂扣的履约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并至少提前三天公布。
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凭中储棉总公司出具的《新疆棉入库通知单》释放卖方交易保证金。
第十七条 交易市场凭中储棉总公司出具的《资金收支审批单》释放其保证金。
第十八条 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十九条 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仲裁庭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市场负有为交易商交易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交货流程及货款结算
第二十条 中储棉总公司确定若干指定仓库作为交易双方的交货库。成交棉花由卖方负责运输,在运达指定仓库货场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卖方送至中储棉总公司指定仓库棉花要提供完整、清晰的码单和证书,做到货证同行。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还需提供每包棉花的小样及条码。卖方需按照中纤局要求填制《申报入储公证检验表》并将电子版一并交承储库。
第二十二条 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棉花需组批交货,在新疆交储的每批数量为93包或者186包。根据铁道部要求开展棉花装运试点工作的苦点每批数量为91包或182包。
第二十三条 棉包包装要符合棉花包装国家标准(GB 6975-2007)规定,其中棉包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型棉包的要求,且必须使用新包布。棉包刷唛要按照“GB1103-2007棉花 细绒棉”国家标准,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每批包身刷唛的批号要一致。
第二十四条 卖方棉花入库前或入库过程中炸包、散包件数小于总件数3%,可以正常入库,但卖方应负责按原件数给予复包,相应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如难以按原件数复包的,相应剔除,由卖方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卖方须接到中储棉总公司通知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库手续。如卖方未按规定期限送货而造成指定仓库接货延迟的,相应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卖方在中储棉总公司规定的最后期限仍未将棉花运至指定仓库的,交易市场从卖方保证金中每超过1天扣减每吨50元作为违约金,直至扣完为止,合同不再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新疆棉在指定仓库交货时的实际货款计算公式为:{〔成交价×(1±等级差率)〕+400元}×每包净重。
卖方运至中储棉总公司指定仓库的实际数量与其卖出邀约数量相比,相差幅度在10%以内时据实结算。短重超过10%部分,按300元/吨扣减卖方货款作为违约金;溢重部分中储棉总公司可与卖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入库棉花露白数不超过该批总件数10%的,可以入库,由承储库负责整理,卖方需承担相应整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棉花不符合收储条件,如已运到指定仓库货场,由卖方自行处理:< |